根据州人民政府《自治州政府系统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克纪发《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效能建设管理五项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以谋发展、抓发展、促发展为主线,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切实纠正政风行业不正之风为目标,围绕进一步解放思想、减少行政审批、减少工作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优化政务环境等重点,坚持标本兼治,做到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互相结合、互相促进。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在编在岗人员、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三、效能建设五项制度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效能投诉制、失职问责制等五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州发改委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能、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责任的制度。
1、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机关的主要职能;
(2)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3)上述内容如按年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2、领导岗位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科室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3、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4、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简称AB岗),避免因责任人离开而耽误工作。
(二)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州发改委办事或来电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有关事项时,第一次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的制度。被询问到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细心询问,听明来意,做好记录。对方提出的事项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理或做好向导;对不属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负责介绍到相关科室;需要领导决定的应及时请示汇报。
3、对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作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告知受理部门或单位。
4、首问责任人对需转交有关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转交,不得贻误。
5、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搪塞。如有违反本制度被投诉查有实据的,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严肃处理。
(三)服务承诺制
为了履行服务承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发改委服务工作新形象,经研究制订本制度。
1、认真谋划全局。准确把握经济发展走势,在网站建成后,通过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宏观经济政策,引导社会投资。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充分听取吸纳社会各界对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的建议。
2、竭诚文明服务。坚持“零距离”指导、“零关系”办事、“零停留”办公、“零利益”服务和招商引资的“零障碍”引进,自觉执行“门好进、脸好看、快办事、不吃请”,做到“四个一”、“四个声”,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茶;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真正把以民为本、为民服务落到实处。
3、打造阳光政务。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审批、核准、备案、办理事项所需材料要一次性告知并在网站上公布。严格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办事。办理事项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单位。对到我委办理或咨询业务的人员,承办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详细告知相关事项,避免办事人员为同一问题多次往返。
4、实行限时办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办事,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审批类项目,项目建议书,自受理申请文件(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文件(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核准类项目,自受理申请核准报告(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备案类项目,自受理申请备案报告(资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如无正当理由,将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上述时限规定的,对照失职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5、严格遵守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认真执行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对违纪违规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承诺接受社会公众予以监督,若发现我委工作人员违诺,可向我委投诉(监督投诉电话:4222154、4233960)
(四)效能投诉制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特成立州发改委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受理社会各界对州发改委行政过错和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特别是违反行政效能建设岗位责任、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可实行效能投诉。
1、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我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过错行为。
(2)工作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3)工作标准不高,服务质量差,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尽职行为。
(4)违反工作纪律,有章不循,擅离职守等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行为。
2、实行有投诉必受理。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作出处理决定。县处级干部的效能责任追究由州纪委、监察局决定。
(五)失职问责制
失职问责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1、实行失职问责制的范围:
(1)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决定。
(2)违反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规定及机关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擅自、盲目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导致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4)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5)工作中不负责任,服务意识淡薄,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造成不良影响。
(6)责任心和事业心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反响较大。
(7)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对举报和信访投诉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或不处理。
(8)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有损发改委形象。
(9)其他失职类错误。
2、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效能建设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以上效能建设五项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检查监督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对平时考评、检查情况适时进行通报、讲评。对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